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4-29 14:59:4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热点问答

1.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哪些相关内容?
答: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问:如何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答:12号公告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3.问:如何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中规定享受政策的设备、器具范围及从业人数?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指标如何计算?
答:12号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问:纳税人如何享受12号公告?
答: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12号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5.问:现在对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制定了优惠政策,之前规定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还允许继续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继续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将此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只是在享受此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税收与会计上的差异调整,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是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正常计提折旧的,在做企业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通过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扣除。

6.问: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扣除是否等于全额扣除?
答:不必然,如果说税法另有规定,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或者不得全额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则仍不得依据“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扣除”政策进行全部扣除或者部分扣除。
例如: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直接捐赠,则本身不得税前扣除;若用于职工福利,则应与其他职工福利费一并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7.问: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适用优惠政策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那作为企业,选择适用政策的考虑有哪些?
答:2022年1月1日后购置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符合相关行业范围的,也可以选择按政策进行加速折旧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所得税上不加速折旧。处于亏损期企业或者亏损结余大的企业,选择加速折旧后形成所得税上新的亏损,一般企业亏损也只能用五年;处于减税免税期企业也要综合考虑。纳税人要对自己享政策的利弊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享受或放弃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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