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四项扣除该往哪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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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小夏
您好,我是税小夏,有什么可以帮助您?
您好,我在2021年度既取得了工资收入,又取得了个体经营所得收入,我的6万元减除费用以及其他扣除项目该怎么扣呢?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办理2021年度个税汇算的公告内容看的我有些迷糊,这两个规定是不是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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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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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小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对减除费用等四项扣除的规定并不冲突。别着急,我现在就把这两份文件规定梳理给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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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份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28/440_1651100413642.gif?width=36&size=68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28/826_1651100413906.gif?width=36&size=68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第四点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通过对比这两份文件我们不难发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所得时应当在经营所得中减除四项扣除。但并未对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场景进行规定。
所以,此次《公告》是细化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当纳税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时,四项扣除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针对《公告》这一细化规定,个人所得税APP也同步进行了功能优化: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28/462_1651100414091.gif?width=36&size=6826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纳税人,个税APP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会将减除费用等四项扣除数据设置为0,同时提醒纳税人可在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中享受相关减除费用。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个人所得税处、翔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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