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2-4-28 01:26:11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问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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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不知道各位纳税人、缴费人是否已经理解了呢?还没闹明白的看看小编给大家准备的具体事例,加深理解吧。(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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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Q: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A: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丙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丙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1-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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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汇算清缴后,丙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1-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A: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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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A: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5:丁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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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丁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A:不可以。丁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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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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