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52:22

浙地税函[2007]2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226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7]226号
【发文日期】 2007-04-3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 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159号)自2007年5月1起停止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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