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4-27 14:21:49

全网最全|失业保险金阶段性降低费率延续政策合集


2022年上半年,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陡增,为了积极帮助服务业和工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国家各部委接连发布各项利好政策,诸如社保缓减,房租减免,税费优惠等,以帮助各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上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接连发布多项政策,降低,缓缴,返还失业保险金,以期帮助企业,渡过困难。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接下来我们将从国家至地方近期发布的各项政策,来为HR伙伴梳理失业保险相关利好政策,帮助HR伙伴解决近期在日常业务遇到失业保险问题。

降低
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271号
原文: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号
原文: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上两个政策从国家政策层面确定了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返还
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3号
原文: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特别注意:虽然继续实施了失业保险稳岗返回政策,同时也对返回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北京地区就不具备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条件,2022年不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缓缴
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16号
原文: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特别注意:人社厅发16号政策仅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特困行业。

各地延续政策合集
北京市:《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
广州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湖北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21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0号
成都市: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办发〔2022〕15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合肥市: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厦门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46号
福州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46号
海口市: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2号

石家庄市:河北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郑州市: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办 〔2022〕20号
长春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7号
南京市:关于印发“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的通知 宁政发〔2022〕42号
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
沈阳市: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
青岛市: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2〕4号
太原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33号
西安市: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 陕人社函 58号
天津市:天津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措施
昆明市: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 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
杭州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5号
兰州市: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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