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2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复议规则》)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复议规则》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 12月 15日 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 4月 1日起 正式施行。《复议规则》是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制度,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配备必要设备,保障办案经费。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复议规则》的规定,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规范程序,严格办案
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复议规则》对原《复议规则(试行)》作了较大修改,并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与调解、指导和监督等内容设专章进行了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和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按照新的复议程序办理复议案件。同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报告。
《复议规则》中对复议文书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议规则释义出台之前,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延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颁布的《复议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复议文书。
三、认真学习,加强培训
《复议规则》已经生效实施,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特别是从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学习《复议规则》,全面领会《复议规则》的各项原则、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促进本单位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要拓展行政复议工作交流、协调、联系的渠道,加强同政府法制部门的交流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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