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5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6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财税字{56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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