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48:35

浙地税函[2008]47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8]471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8]471号
【发文日期】 2008-10-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失效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所得税法中烈属范围的请示》(台地税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民政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烈属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个人申请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属证明。对烈属个人的减征期限和减征幅度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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