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44:0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11-02-1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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