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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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优惠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
那么,文化事业建设费涉及的征纳范围有哪些?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征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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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范围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1.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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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娱乐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注意事项
注意: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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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 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注意: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优惠政策
优惠类型
文件依据
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分别是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该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适用于娱乐服务业缴费人;2.起征点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的起征点。目前云南省为按月2万元(按季6万元),按次500元,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中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条件所指的月销售额15万元。
减征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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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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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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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昌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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