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34:45

浙税二[1994]109号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浙税二[1994]109号
【发布文号】 浙税二[1994]109号
【发文日期】 1994-06-3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二、本申报表适用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它特殊行业如需要增减有关项目,可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

各地在收到通知后,希尽快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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