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31:40

[1995]财综58号?浙价费[1995]135号?浙残联办[1995]61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摘要)
[1995]财综58号浙价费[1995]135号浙残联办[1995]61号
【发布文号】 [1995]财综58号浙价费[1995]135号浙残联办[1995]61号
【发文日期】 1995-05-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三、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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