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原《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9〕22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明确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附件一规定,上述《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11月12日废止。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未明确,基层地税机关执法缺少政策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不规范,存在纳税争议和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是一致的,为简化征管和方便纳税人,对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应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公告》在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同时,也对房产税纳税期限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调整,既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也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防止和减少纳税争议,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下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政策内容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为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也可选择于每年的4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期限问题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期限结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至10月的,应当在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内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月至12月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这项规定,解决了纳税人年度内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
(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即: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与租金收入的时间跨度无关。
三、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仍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公告》发布以前相应事项按原有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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