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总工字[1995]79号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及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及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5]79号
【发布文号】 浙总工字[1995]79号
【发文日期】 1995-12-2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总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几年来,我省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业,始终坚持“三服务”宗旨,突出双重职能,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合理分流,妥善安排困难职工家属、失业子女就业,返聘离退休人员,为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安置待业人员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工会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目前工会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二、富余人员〔包括富余职工,下同〕的确认及程序。工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由其上级地方主管工会确认。具体确认程序为:由富余人员原工作单位行政出具《富余人员介绍信》,报县以上地方主管工会审查确认后,发给《富余人员证明书》,交安置工作单位作为重新安置工作的依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时,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待业人员卡〔证〕复印件才能审批同意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富余人员介绍信》和《富余人员证明书》须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制定的样张表式。
三、安置待业人员的工会企业,可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1993年底前成立的企业,原有的安置就业优惠政策,按新税制规定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减免税年限应连续计算。
2.新办的企业,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高于30%不足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3.非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4.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比例不足30%的,按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年人均1500元所得额,给予税前扣除。
上报减免税管理权限仍按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会办的第三产业的企业,其减免税优惠政策可按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94]财办13号、浙税二[1994]63号通知规定执行。
五、申报减免税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工会企业富余人员证明书》、待业人员卡〔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月、季〕财务报表。
4.其他有关资料。
六、企业经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单独反映,用于发展生产经营,不准挪作他用。
七、工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建立报表制度,及时向主办工会和主管工会提供安置情况及资料,定期报送统计报表。
各级主管工会及工会企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制度,建立台帐,健全审查报批手续,将安置待业人员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本通知自1995年起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工会企业富余人员介绍信
附件二:浙江省工会企业富余人员证明书
抄送:省属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编者注:浙地税函[2004]548号规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停止执行。工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扶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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