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199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摘要)浙政[1996]4号
【发布文号】 浙政[1996]4号
【发文日期】 1996-01-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二、(一)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劳动就业企业,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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