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6]2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21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6]221号
【发文日期】 1996-12-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0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专项清理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填列“定额定率附征企业清理表”,随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报一起上报。
附件:一、定额定率附征企业清理表(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略)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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