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26:59

浙地税二[1998]16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8]165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8]165号
【发文日期】 1998-07-0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他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仍按以前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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