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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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同期资料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为便于相关企业做好2021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等文件要求,特温馨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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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准备同期资料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4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特殊事项文档披露企业成本分摊协议事项信息和资本弱化事项信息。
二、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融入资金利息支出、融出资金利息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接受劳务支出等)合计超过4000万元。
★6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交易金额是否达到本地文档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本地文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企业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义务的情形
(一)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准备、保存与提供时间
(一)准备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二)保存时间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提供时间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之日起30日内提供。
★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可免于提供。
五、注意事项
(一)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二)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三)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四)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纳税人对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六、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准备和报送同期资料的,将承担以下相关法律责任:
(一)被处以行政罚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被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被作为特别纳税调整重点关注对象
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将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四)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与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被税务机关拒绝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或申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单边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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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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