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23:35

浙地税二[1999]10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二[1999]103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103号
【发文日期】 1999-04-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批权限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执行。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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