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23:15

国税函[1999]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5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295号
【发文日期】 1999-05-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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