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19:16

浙地税二[1999]30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309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9]309号
【发文日期】 1999-12-2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对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或只有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1999年度管理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事项,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规定办理。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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