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0:16:10

财税[2000]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5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0]15号
【发文日期】 2000-06-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财税[2000]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