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678号
【发文日期】 2000-09-0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编者略)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抄送:全国总工会
(编者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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