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2-4-17 22:24:09

【收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税收优惠政策分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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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便于纳税人缴费人了解及查阅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享,正确享受,我们将适用于不同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分类,更多政策详情可以扫描二维码了解,快收藏起来吧~
主要适用对象:科技创新纳税人
国家在鼓励高新技术方面,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21年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可按类型享受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政策。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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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对象:创业投资纳税人
国家在鼓励创业投资方面,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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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对象:
从事节能环保综合资源利用项目纳税人
国家在鼓励节能环保方面,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可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五、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
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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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对象:
从事金融资本市场投资纳税人
国家在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投资方面,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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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对象: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纳税人
国家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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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对象: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纳税人
国家在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发展中,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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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对象:从事文化事业纳税人
国家在支持文化事业发展中,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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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对象:非营利组织纳税人
国家在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制定了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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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政策 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
国家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中,制定了多项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在内的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的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相关税费政策。
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
1.对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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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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