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览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15/898_1649953219512.gif?width=500&size=8544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制作
政策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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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知晓掌握各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特别是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进一步释放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红利,现梳理2019年以来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明确每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执行期限、政策依据,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本期推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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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6个行业企业
包括: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2
政策内容
01
小微企业:
可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02
微型企业
可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03
小型企业
可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04
6个行业企业
可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05
6个行业中型企业
可自2022年7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06
6个行业大型企业
可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03
适用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判断标准
是指制造业等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5.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后,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选择适用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7.留抵退税与结转抵扣、增量退税与存量退税等的选择
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6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04
执行期限
小微企业期末留抵退税执行期为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6个行业企业期末留抵退税执行期为2022年4月1日起。
0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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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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