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4月起申请留抵退税,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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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微型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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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大规模留抵退税所称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上述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税
政策红利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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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政策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与存量留抵税额
怎么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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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那留抵退税额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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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如下: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额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那留抵退税与其他增值税
优惠政策之间怎么衔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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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与出口免抵退税、免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与增值税即征即退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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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来源: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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