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如何最大限度减少信用损失?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14/918_1649938205428.jpg?width=1080&size=71758随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2022年2月1日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开始施行。当纳税人发生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可以经税务机关确认或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其纳税信用。
哪些失信主体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属于下列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属于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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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提前停止公布相关信息的条件是什么?
为鼓励失信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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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公布期间,失信主体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符合第一类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二)符合第二类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三)符合第三类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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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属于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情形,申请提前停止公布,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供稿: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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