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相逢时节》中的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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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正午阳光出品的电视剧《相逢时节》热播,其主要围绕两个家族两代人数十年的恩怨纠葛,讲述了两位主人公中年重逢后,共面中年危机、共化世仇矛盾的故事,而其中有关发票的一些剧情成功引起了税务君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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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程可欣因为自己的创业公司销项发票较多但进项发票较少,需要缴纳一大笔增值税的情况而咨询宁恕。宁恕为了找简家复仇,故意引导程可欣找她的发小简宏图“支援”进项发票,也就是让简宏图的公司为程可欣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用于进项抵扣,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宁恕还“忽悠”程可欣说,只要等纳税申报后,再开具红字发票进行退货处理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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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可并没有宁恕说的这么简单!
程可欣找简宏图开票以及简宏图为程可欣开票均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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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程可欣的公司与简宏图的公司并没有进行真实的业务,他们之间往来的发票正是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无论是找人虚开发票的程可欣,还是帮人虚开发票的简宏图,都违反了法律法规。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公司及个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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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可欣公司来说
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照虚开发票定性。
在具体处理上,因为其恶意取得虚开发票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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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行政相对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及的税额,一旦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公司及个人可能还会面临刑事上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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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宁恕说的一样,在纳税申报后,再开具红字发票进行退货处理,冲抵后续月份的进项,最终没有造成少缴税款,就没事了吗?
当然不!
即便司法机关对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税务部门还是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税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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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简宏图公司来说
作为开票方,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且如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达到移送标准,公司及个人也会面临刑事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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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君有话说:
虽然电视剧情是虚构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虚开发票其实离我们很近。广大纳税人要积极关注税收法规,守护法律红线,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发票问题上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支招”,以免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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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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