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2-4-14 10:01:58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中心[2009]39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规定

天津市管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规定
津公积金中心3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职工还款,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下同),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余额还贷”)。
第三条 余额还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剩余贷款本息的低值,且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
第四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审核。建设银行负责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符合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申请。
1 、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借款人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以下统称“借据”)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借据;
(4)借款人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书》,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书》,下同)一式二份。
2 、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配偶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第六条 打印余额还贷申请书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剩余贷款本息,确定最高可提取额度,并根据借款人拟余额还贷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建设银行及借款人(配偶)签章确认。
第七条 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借款人(配偶)持以上申请资料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管理部(分中心)当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 建设银行提取并还款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提取业务资料无误后,从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拟余额还贷金额,并向贷款账户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偿还的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拟余额还贷金额。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
附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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