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感悟:从税收浅谈公共性!
从税收浅谈公共性(第841期)
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内税收署大楼入口处镌刻着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名言:“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对价。”下面这幅漫画(图1)是詹姆斯·史蒂文森的一幅讽刺漫画,一个人高举双手走进国内收入署之中,讽刺美国的税收就像是在抢劫纳税人一样,同时也揭示出了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本质特点。在英文中,“impose”意为强迫,但是同时也有征税的含义。查尔斯·亚当斯在其著作《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一书中指出“征税官与强盗之间的相似性从税收的词义中就可见,税收的本质就是政府从我们手中拿走货币、财产,甚至劳务,却不支出任何对价。”也强调了“征税官员与罗宾汉式的绿林好汉的不同点在于征税官的强取豪夺行为是合法的”。与外国相同,中国的“税”字在《说文》一书中的解释也是“税者,租也。”也就是人民需要交给国家的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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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詹姆斯·史蒂文森的讽刺漫画
相信熟悉《水浒传》的人不在少数,对于水泊梁山一百单八将的评价也以“匪”或者“强盗”居多。虽然他们在山寨上面竖起了替天行道的大旗,也做过一些除暴安良的事情,但是就其财物的来源很大程度上依旧被认为是抢劫而来的非法所得。同样,中国古代的政府对于“匿税”者的惩罚也相当严重,《大明律·户律二·田宅》中记载:在典卖田宅时偷税者用小竹板打五十下,并将田宅典卖所得的一半充公;税契交割不清楚的田宅在一亩至五亩之间的,鞭四十;此后每五亩加一等刑罚,最后还要再打100大板,在这之后,将其名下全部田产充公,还要缴纳所有欠税(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银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元朝的规定甚至还有相应的刑期,邻居不告发的也要被处以杖刑。
我在刚刚接触税收时,教科书对于税收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但是我们所看到的税收,它的合法性到底来自于什么地方,这一点却鲜有提及。是国家的政治权利吗?那国家政治权利的合法性来源又在什么地方呢?其实答案十分明确甚至相当简单——国家税收甚至国家政治权利的合法性的根源就在于其公共性。
就像前文中提及的故事,以宋江为首的梁山好汉们即便是打出了“替天行道”的大旗,修建起了所谓的“忠义堂”,去做成百上千件除暴安良的好事,也无法掩盖其作为“匪”的本质;而明政府为了获得财物不惜对匿税人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剥夺其生命,我们对这件事的评价总是积极的。原因在于:依靠暴力或者强制力的确可以获得钱财粮食,但是暴力或者强制力并不能使其本身合法化。唯一能使强制力合法化的途径就是“被强制者自己也同意这种强制”。而如何使被强制者认同呢?那就是强制本身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满足某个人或者山寨的利益,而是出于公共的需要,也就是公共性。
刘守刚教授所著的《财政中国三千年》一书中对于国家的公共性有这样一个观点:越是在人类社会的初期,公共性可能越不明显,人们能看到的只有强制性;相反越是现代社会里,公共性越来越凸显,强制性反而被掩盖在其背后。我的理解是,人类社会的形态总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变化。原始氏族社会里,人类以采集为主组织规模不大,因此人的公共需求主要来自于环境,比如毒蛇猛兽等,氏族公社通过原始的公有制来满足这种公共性,因此,此时的采集狩猎后产品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的规则是具有“合法性的”。在人类发展壮大之后,氏族里面出现了剩余产品,于是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但是人类依然有公共需要,于是出现了早期的国家,也就是奴隶制国家。生产力发展,人类逐渐由采集向定居和散居转变,生产内容从渔猎转向农耕,社会形态也从奴隶制社会过渡到了封建社会,此时的人类已经脱离小范围的集中群居,转向了分散式的群居,以中国为例,农耕为主的产业形态在这个阶段逐渐形成,此时的公共需要的范围也不仅仅包括了人本身的安全,还包括了生产的安全,比如中国古代的长城这种安全设施和运河这种生产设施,都需要国家为主体去修建,全国范围内征召民夫是主要手段,虽然古代中国也有这种过度征召民力亡国的朝代,但是总体上这些设施满足了全体国民的公共需要,因此这种行为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农业社会由于生产力相对落后,人的活动范围基本被限制在一个不大的地域里,乡土社会里,人的生活状态大致是固定的,人与人的交往也通常基于熟人关系。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进入工业时代,人类的活动范围扩大到了世界各地,由于工厂的出现,生活方式的转变,大量相互陌生的人进入城市,社会的公共需进一步扩大,政府不仅要满足原来的国家安全和生产的公共需要,还需要建立广泛的社会信任,而这时的税收逐渐从帝王的私人需要为驱动,转变成了现代民主政府下满足更大范围的公共性为驱动,因此税收的公共性开始显现并成为了税收的主题和国家的主要任务。
所以总体来看,人类的公共需要促使人类社会产生了国家,同时为了维持国家的存在和运转出现了税收。即使是封建专制时代的“家天下”,国家和税收的合法性也来自于其公共性,也就是王夫之评价秦始皇时所说的:“天假其私以行大公”。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当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政府,它所有的行为都是从公共性为出发点,那么这个国家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因此凭借其政治权利征收的税收也会逐渐摆脱其强制性的色彩,转而大部分情况下体现出它的公共性。而当一个政府或者政党放弃或者背离了这种公共性,就像在中国古代很多王朝末期时总会出现的统治阶级荒淫无度,穷奢极欲的情况。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社会公共性受到忽视之后,底层百姓凄风苦雨的生活状态。而在这样的时期里,虽然可以在一段时间里依靠横征暴敛来继续维持其形式上的存在,但是此时的国家机器的合法性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其被推翻或者倒台也就是其必然结果了。
我认为一个国家只为了满足少数人的公共需求实际上就是丧失了公共性,而这也正是当初黄炎培先生与毛泽东主席在探讨中国古代历史兴衰时所提到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产生的背后原因之一。而正如毛泽东主席慨然答道的那样“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就是民主。”我们的新中国正是在人民民主的保证下,在群众百姓的广泛监督下,才使得我们的政党一直保持公共性而不是为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体的利益所左右并始终保持稳定的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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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昊,本科毕业于哈尔滨金融学院,现为兰州财经大学2021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指导老师:李永海
今天正值李昊同学的生日,兰财税海研语团队全体成员祝他生日快乐,学业有成,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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