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税同行”小课堂丨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缴纳扬尘环保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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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安徽省在2018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的有关政策和申报流程。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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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不能使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
工程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按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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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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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和拆迁工程施工中排放的扬尘。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和拆迁工程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再据以计算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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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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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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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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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的纳税地点即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跨区多项目的分别在项目所在地申报;跨地市的外来建安企业需要先做“跨区域项目登记”后在项目所在地申报。
纳税期限: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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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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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排放量削减系数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所附《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执行。
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措施,则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扣减。一次和二次扬尘削减系数可以叠加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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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施工扬尘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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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决议》,2018年1月1日起,安徽省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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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建筑公司2019年10月承接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S1、S2的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是90天,总建筑面积是3670平方米。10月施工1300平方米,11月施工1500平方米,12月施工870平方米。施工A企业在施工中采取的抑制扬尘的措施如下: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且以上措施均已达标。
已知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
运用到的削减系数: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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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累加: 0.071+0.047+0.047+0.025+0.03+0.31=0.53
10月:(1.01-0.53)*1300/4*1.2=187.2元
11月:(1.01-0.53)*1500/4*1.2=216元
12月:(1.01-0.53)*870/4*1.2=125.28元
本项目合计应纳环保税:187.2+216+125.28=52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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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展示
1
我要办税,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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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点击“税源采集”按钮,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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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输入“*”的项目,排放口编号自拟,污染物名称选择“一般性粉尘(气)”,征收子目选择“建筑工地”、“市政、拆迁、道桥”,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抽样测算”,再点击保存后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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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择“抽样测算计算”选项卡,确认税款所属期正确后点击“添加”,依次选择相应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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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中采集的税源信息,点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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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申报季度内每个月的数据后,输入“特征指标数量”即月建筑面积和“特征系数”(特征系数默认为扬尘产生系数1.01,可自行修改),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后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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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点击“跳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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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勾选“环境保护税”,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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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申报信息界面,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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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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