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四海 发表于 2020-2-16 00:29:34

2020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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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纵横四海 2020-2-18有感而发在中国研究税法是幸福的因为每一个行业都足够大所以我们需要笨笨的坚持所以我们需要笨笨的努力赞不动声色的坚持和努力*/
案例解析——最全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涉税处理全攻略! 2018-11-15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今,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0%,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对政策的把握仍然不是很清楚,那么让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更加清晰的阐释农产品"简并税率"后如何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一)、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案例一: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A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10万元。案例二: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 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所以,A企业可以依据10%的税率,加计2%抵扣。(二)、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了农产品。取得了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A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45.63万元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万元(145.63*10%=14.56)。案例四: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B从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购买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维持原来的扣除力度。所以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3万元(145.63*10%=14.56)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 2%扣除"。(三)、当农业生产者为农业生产者个人时案例五: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 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解析:依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以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150*10%=15)。案例六: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为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2%扣除"。

二、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案例七: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 100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甲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 10 万元。
三、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案例八: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其他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规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发票的,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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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 发表于 2020-2-16 00:31:45




来源<中级财务会计>

纵横四海 发表于 2020-2-16 06:30:56


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农产品系列专题开始,本期是有关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详见附件1)。  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8〕81号)  (三)回收再销售畜禽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四)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依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五)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意: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依据:财税〔2012〕75号)  (八)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依据:财税〔2011〕137号)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详见附件2。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三)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四)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六)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附件1: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附件2: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依据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a.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c.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d.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e.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f.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3)园艺植物初加工  a.蔬菜初加工  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b.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番茄)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c.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4)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玉米胚芽、小麦胚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冷却、过滤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5)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又名甜叶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6)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8)纤维植物初加工  a.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b.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芦苇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c.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蚕茧)、蛹、生丝(厂丝)、丝棉。  (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a.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b.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c.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d.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e.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f.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a.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b.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c.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3.渔业类  (1)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纵横四海 发表于 2020-2-16 06:36:36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发布时间:2019-03-07
  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到一年耕耘播种时春种秋收,要想收获就要开始下功夫!税收优惠用得好,也能收获不少哦,一起来学习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核定扣除除外)  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生产菠萝罐头属于生产16%税率的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1.2万元。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例5: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既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又用于餐饮服务未分别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同时,小编要特别提醒大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在购进农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扣税凭证的条件哦~

纵横四海 发表于 2020-2-17 1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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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向农户采购药材虚开发票    对于一些中医药企业而言,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农户购买原材料是不可避免的。在此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列成本的行为,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在检查D中医药企业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个人名义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检查人员因此进一步核实了企业的存货出入库情况和银行资金往来情况。通过比对,发现存货、资金和发票的数量金额不符,实际材料库存没有达到发票数量,采购材料的实际付款与账面金额有差异。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由于中药原材料大多直接向农户采购,材料品种多达上百种,且采购地方分布广泛,采购以现金交易为主,财务管理难度大,导致财务在库存、资金的账务处理上比较混乱,不可避免与实际业务存在差异。    检查人员认为,从农户直接收购中药原材料,由采购方出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购销双方的制约,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大部分现金交易情况下,若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多开收购金额,不仅多抵扣增值税,而且可能多列生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税务风险,且该风险涉嫌虚开行为。    ◎风控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一是部分药企受到中药材主产区减产或购销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不得不直接面向农户收购,并大量使用现金,通过金融机构无法查清资金流向;二是企业对税收法规不熟悉。一些企业对免税农副产品的范围不了解,何种情况可开具收购发票不甚清楚。经税务机关检查,才知道许多收购发票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三是主观故意为之。由于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有的企业就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    基于此,笔者建议:一是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中药原材料收购台账。对农产品经营者及加工企业,在台账中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基本信息。中药原材料的购进和出库等各环节要有专人记录、签字。二是企业应主动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积极配合上报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合理损耗等信息,从而规避企业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税务风险。三是企业内部应加强对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让其熟悉农产品的采购流程和发票使用、索取和开具等相关知识,避免因常识性错误导致无可挽回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蛋挞 发表于 2020-7-13 16:40:57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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