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12366温馨提醒:4月,这些不容错过!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987_1648746347058.jpg?width=750&size=25552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940_1648746347484.png?width=595&size=539208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551_1648746348117.png?width=90&size=2407
新政速览: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763_1648746348270.png?width=63&size=1269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808_1648746348531.gif?width=150&size=215300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1、含个体工商户在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995_1648746348792.png?width=746&size=106724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738_1648746348995.gif?width=750&size=8068081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323_1648746350062.gif?width=35&size=15092
点分享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212_1648746350210.gif?width=35&size=25745
点收藏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834_1648746350447.gif?width=38&size=12343
点点赞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01/679_1648746350589.gif?width=38&size=26929
点在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