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3:33:01

国税函[200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日期】 2004-01-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理委员会。

(编者注:财税[2005]49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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