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3-29 14:11:37

常州市税务局疫情期间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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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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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近期疫情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咨询重点热点,我局整理了以下问题解答以供您参考,让您在遇到急难问题时知道怎么办、在哪办,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1、最新出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原先政策实际税负为10%);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 “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听说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中小微企业购买设备、器具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具体什么内容?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4、设备、器具是指哪些?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5个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6、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答:如果您在2021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21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7、我的收入纳税信息可以从哪里获取?
答: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您相关的收入纳税申报信息,也可向支付您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处了解。
8、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用简易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
答: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无境外所得,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使用简易方式申报。
9、我对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答: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的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可先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单位拒不更正或无法联系到单位的,再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申诉。
10、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时提示:“您已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填报了‘减除费用’,不可以重复扣除。如您需要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填报,可先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否则上述项目将默认为0。”如何处理?
答:此情况是因为该个人已经申报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且费用扣除已经按照6万元扣除。若无法确认是否已经按照6万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或者不清楚是否申报了经营所得,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上方的“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或者“已完成”里可以查询申报缴款记录,点击“查看详情”可以看到明细数据。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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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确实申报,但是与个人实际情形不相符,或想要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可以对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若操作不了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即可在综合所得申报中填写费用扣除6万元。
若经营所得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且不涉及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也可通过原申报电脑进行作废或更正操作。
1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12、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为避免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障您的健康安全,我们建议您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如确需线下办理业务,请您自觉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尽量提前预约,并做好自我防护。让我们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8日
供稿:常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审核: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发布: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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