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3:16:02

浙地税函[2007]4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446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7]446号
【发文日期】 2007-10-2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失效废止。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中面临的经费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二ОО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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