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3:13:03

浙地税发[2008]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8]30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8]30号
【发文日期】 2008-04-1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失效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二ОО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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