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道运发〔2019〕143号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道运发〔2019〕143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 简称《办法》附件1 )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 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为顺利开展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 职责分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本市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区级 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 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二、 准入资质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含设立 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 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2. 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保险赔付机制等;4. 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 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5.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时完成交通运输部安全考核;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能力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 务能力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认定。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接入 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运行监测平台(IP地址:218.67.246.252:7801, 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进行测评,并通过市监测平台同步上传线上 服务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公司名称与网络 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原件扫描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3. 企业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 数据的承诺书(详见附件2 )盖公章扫描件。
四、 行政许可网络货运经营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场 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注册所在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 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3);2. 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 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5. 企业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 数据的承诺书;6.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市监测平台下载);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 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保 险赔付机制等文本;8. 用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功能介绍材料;9.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流程1.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拟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企业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 接入市监测平台进行测评,并通过市监测平台同步提交线上服务能 力认定材料。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监测平台 审核企业材料,通过审核的提交给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没有通过审核的提出整改意见,平台将自动退回并通知企业。天津市道路 运输管理局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20个工作日内开具线上服务能 力认定结果(附件4)。通过能力认定的申报企业,可以在市监测平台下载。没有通过认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整改意见,平台 将自动退回并通知企业。
2. 行政许可流程通过能力认定的申报企业,向辖区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 职责的部门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区级负有道 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 货运。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 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 平台接入流程网络货运经营者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10个工 作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录入到市监测平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 络货运经营者录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进行审核确认。网络货运经营者经审核确认无误,其平台数据正式接入市监测平台。
六、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的要求, 会同同级税务、市场监管、保险等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 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对发现有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委托 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 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施联合惩戒并记 入诚信考核体系,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市道路运输管 理局将建立考评机制,定期对全市网络货运平台监测情况进行公示。
七、企业平台建设申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指南》和《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 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市监测平台下载)的要求,开发用于网 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并将平台接入市监测平台。申报企业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 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1. 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 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 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2. 平台能够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 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3. 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 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 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 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 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 行为报警等功能。4. 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 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5.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6.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 功能。7.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 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 的功能。8. 网络平台应具备道路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八、备案程序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1. 《网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附件6);2.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副本3. 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 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6.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等 制度;7.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天津市域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天津市设立分公司的,还应达到 本市要求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分公司 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要接入市监测平台。
九、工作要求1.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 给辖区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配合税务等相关部门着力 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 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不规范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 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各区审批部门积极做好网络货运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工作,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独核发,有效期 至2021年12月31日止。2. 网络货运经营者要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 发,加强对平台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平台信息数据传输、税收 缴纳、投诉举报等平台经营行为的规范。企业平台做好与市监测平 台的数据信息上传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每半年要将企业运行分析 情况及时上报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 企业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 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3.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5.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 网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019年12月25日
(联系人:王珏、张龙,联系电话:23549029)(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 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 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 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 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 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 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 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 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 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 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 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 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 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 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 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 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 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 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 务能力。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 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 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 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 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 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 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 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第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 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第十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 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 《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 息。
第十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 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 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 服务评价结果。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 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 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 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 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第十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 扣缴税款义务。第二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 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 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 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 务。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 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 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 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 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 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 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 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 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 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 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一) 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二) 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三) 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第二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 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 保存。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 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 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第二十八条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 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 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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