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资函〔2022〕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置空调资产的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置空调资产的函
皖财资函〔2022〕40号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申请报废中央空调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院申请中央空调(账面原值179.43万元)报废事项,已经专家鉴定,建议作报废处置,并经你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院对上述空调资产作报废处置。
二、请你院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资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空调资产处置
资产占有单位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批部门
省财政厅
批复文件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宿州市
人民检察院处置空调资产的函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资产主要信息
资产名称:空调
所在地:宿州市
账面原值:179.43万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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