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9]34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确认实际销售收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确认实际销售收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9]34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9]342号
【发文日期】 2009-09-2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东京湾项目确认实际销售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9〕1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成本对象可由企业按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地划分确定。
二、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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