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http://file.tax100.com/o/202203/22/831_1647931807800.gif?width=638&size=69670http://file.tax100.com/o/202203/22/115_1647931807990.gif?width=638&size=1305212尊敬的纳税人: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帮助您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申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及时关注申报表修订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请您在填报以上表单时,按照修订后的要求填报。
二、及时办理多缴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您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请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及时准确申报享受各类税收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优惠
请自行判别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符合条件,请及时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所从事的行业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则不能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请确认是否属于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支构(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因登记类型有误无法正确完成申报,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税务登记信息。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如属于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应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如您符合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条件,可以择优申报享受。
2.请确认本年度内是否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如发生了研发费用支出,请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如发生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请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请确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准确,是否同税务登记的主行业及税种登记行业相同,如不一致或不准确,请依据2021年度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超过50%的行业确定主营业务行业,并对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基础信息表的行业信息同步进行修改,修改行业后再办理年度申报。
2.请确认所从事行业是否为《通知》第四条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负面清单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如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则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若年度内所属行业随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请您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行业变更,根据变更后的行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3.请确认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否准确,目前,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业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4.如您属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对于本年度内发生的研发费用,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5.请确认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准确,注意《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5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15行“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行“二、研发费用总额”等表之间的逻辑关系;请勿随意填写整数,确保填写数据真实准确。
(四)留存备查资料
请您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您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汇缴工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各级企业所得税税政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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