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再次提醒:@全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3月31日截止!这些资料您报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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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2017年第42号、2017年第48号、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43号等文件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协议等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及人员信息的采集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止服务信息;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恢复服务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的
采集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的
采集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
五、信息采集渠道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登录江苏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块进行报送,详见《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操作手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按上述要求,在3月31日前完成基本信息、业务信息报送。对未及时报送的,根据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第14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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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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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采集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机构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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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税专业服务中止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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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税专业服务恢复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恢复服务信息。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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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基本信息
(1)人员信息采集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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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信息变更及删除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信息变更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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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1)协议信息采集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协议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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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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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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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年度总体情况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机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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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
路径: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机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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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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