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事宜通告
铁岭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广大居民: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138号)文件要求,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划转后,铁岭市(银州区、新城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铁岭市城市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征收,其他各县(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征收。缴费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的应缴费额和现行规定的申报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APP协办申报方式,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缴纳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垃圾处理费缴费渠道:如果您是自然人,首次缴费需要您提供身份证号码,助征人员通过辽宁移动办税APP录入信息后,您可以采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缴纳费款;如果您是已签订三方协议的非自然人,助征人员录入信息后,您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采用税库银联网或银行端划款等方式缴纳费款;如果您是未签订三方协议的非自然人,助征人员录入信息后,您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采用银联二维码和银行端查询缴费方式缴费,也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缴纳费款,还可以由助征人员通过辽宁移动办税APP录入信息后,采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缴纳,以上费款均缴入国库。希望各缴费人积极配合,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避免出现影响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情况的发生。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
铁岭市财政局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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