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9 11:18:39

2018年第11号 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公告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宜春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人社部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自2018年12月31日24:00停机,进行系统切换,待遇发放业务2019年1月2日恢复。2019年1月7日起缴费业务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F948.tmp.png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F959.tmp.png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承办 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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