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现将取消的十六项涉税证明清单予以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本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取消涉税证明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来源
1
软件企业认定证明
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一条
2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十九条
3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十九条
4
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
其他税务证件
办理停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7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8
扣缴税款登记证
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9
委托代征证书
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10
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第三条
11
不动产项目的完税凭证
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第四条
12
税务师职业证书
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13
出资证明
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14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15
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16
工商局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
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等备案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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