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税响叮咚上课啦!纳税信用评价小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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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介绍了纳税信用是什么、纳税信用级别有哪些、纳税信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今天为大家介绍企业纳税信用进行评级的依据及方式等内容,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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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进行评级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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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依托现代现息技术,与多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信用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其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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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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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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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本期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有哪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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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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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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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总局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至今,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纳税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
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2、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新设立企业);
3、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4、自愿申请参评的非独立核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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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的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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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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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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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附:潜税响叮咚上课啦!纳税信用评价小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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