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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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
增值税申报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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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款项-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是大多数财务的标准处理动作,但根据相关规定,有些情形纳税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对应的销售额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中体现(有例外哦)。今天,就带您梳理下开具“不征税发票”的项目有哪些?在纳税申报方面须关注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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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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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分别是: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
代收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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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但是,有两种情形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分别为: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所取得的预收款,不论是否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均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不论是否开具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均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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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不征税发票”是纳税人收取款项但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的发票,纳税人开具“不征税发票”后,除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预收款和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需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申报以外,其他的不征税项目所取得的对应款项,均不需要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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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学会担心,开了发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比对能通过吗?其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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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了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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