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再简化!七大误区,您中招了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203/04/451_1646337607902.jpg?width=1080&size=34422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Q
修改后正式施行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政策推出了哪些便利化措施呢?
01
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大幅减少了备案次数。
02
进一步扩大免于备案范围
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
03
明确办理备案多种渠道
《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也可以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或者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网上办理渠道的打通,使得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大误区要小心哦
近期,不少纳税人来电咨询,小编总结了一下纳税人朋友们的问题,可以归为以下七个误区。
误区一
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关支付金额。
正解
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若在《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企业,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误区二
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只能作废处理。
正解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对于境内支付人信息和境外收款人信息,仅有收付汇银行及账号可以进行修改;对于合同(协议)信息,仅有合同执行期起(止)可以进行修改;对于对外支付信息,仅有本次付汇金额、本次付汇币种可以更改。
误区三
所有对外支付均需要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需要进行备案,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情形,如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不管属于哪一类项目,纳税人可直接办理支付手续,无需提前办理备案。
误区四
支付金额等同于计税依据。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办理对外需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在“本次付汇金额”栏目填写相应金额,但是,付汇金额不能简单等同于计税依据,不应该简单将付汇金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需要缴纳税款。而需要根据具体税种政策、合同条款进行判断,税种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款由支付方还是由收款方负担,都将影响具体计算。
误区五
5万美金为对外支付税款征收起征点。
正解
为便利纳税人对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部分纳税人误认为这是对外支付的起征点。其实,对外支付都不存在起征点的规定,不管是3万美元,还是5万美元,都需要依法纳税。
误区六
办理对外支付前需要先缴纳税款。
正解
部分纳税人通常把支付时点和扣缴税款时点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没有对外支付就无需缴税,倘若对外支付,则需要缴税。实际上,支付时间与扣缴税款时间两个时点,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
误区七
只要办理税务备案就避免了税务风险。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若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记得带好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理清误区再备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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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税税务
编辑:王庙卓
一审:张丹维 二审:谭超
三审:钱正平 四审:周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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