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2-3-1 20:25:42

《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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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采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专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Q2
房地产企业自用的售楼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Q3
企业撤回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作怎样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Q4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Q5
单位缴费人社保费缴款失败后,可以自己在电子税务局处理缴款失败的信息吗?
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单位缴费人使用三方协议划款,划款失败后银行返回了明确的错误信息,如“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等,缴费人此时无需处理失败的缴款信息,系统会自动处理,并在【单位社保费费款缴纳】功能中重新生成应缴费款信息。
如果缴费人使用三方协议划款后,遇到交易状态不明的状况,比如银行的返回信息是“与国库通讯超时通讯故障”,这种情况下就要与银行核实账户里的钱是否还在,如果确实没被划走,就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这个交易状态不明的异常缴款信息,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的【单位社保费费款缴纳】中可以再次看到这笔应缴费款信息。
如果单位缴费人开票选择的不是三方协议划款,而是银行端缴款功能,选择打印该凭证后(有可能没有实际连接打印机将该凭证打印到A4纸上),缴费人又不想使用银行端查询缴费的方式缴款,此时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中的【社保费银行端缴款凭证作废】功能作废已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作废后再回到【单位社保费费款缴纳】功能中,又可以看到应缴费款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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