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2-3-1 17:50:32

致全市广大居民用户的一封信

致全市广大居民用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居民用户:

为了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通知》(鄂税发〔2021〕28号)和《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州税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按照缴费对象不同,鄂州市规划建成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分别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1、无物业管理(一户一表)居民家庭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2年3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委托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沿袭既定征收标准。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主申报方式的缴费人经市环卫中心向缴纳义务人下达《缴费通知书》后,由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个体工商户、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家庭以及其他各类应纳入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范围的缴费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市环卫中心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鄂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2月18日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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